PG电子游戏- PG电子平台- 官方网站温氏股份:关于温氏转债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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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386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482元/张;对于持有“温氏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482元/张。